天空之鏡.秘境海灘、絕美海天一線海崖谷、逐沙踏浪花蓮1日

每日詳細行程

台北車站(搭乘巴士)→山度空間.絕美看海秘境鞦韆.三角木帳篷→海崖谷.月亮鞦韆→天空之鏡.沙灘車(需自行加價)→台北車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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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對不會讓司機有任何疲勞駕駛的疑慮!!

07:30【集合出發】台北火車站/東三前門市集合。出發當天請保持旅客聯絡手機暢通,以免因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。
【國道風光】搭乘舒適的旅遊專車經國道五號蔣渭水高速公路、雪山隧道及蘇花公路,前往花蓮,沿途欣賞美麗的雪山隧道風景,一路上與同車的朋友閒話家常,談天說地。

11:30【山度空間】初見山度空間,隱匿於山林中,濃濃的森林風味,誠心寫下願望的日系祈願牆,最終高點喜見三角木帳篷、透明泡泡鞦韆,凝望海景,駐足良久,短短路程,處處驚見小巧思,此處沿山而建、臨海而居,多變風格任君選擇,快來拍出屬於你自己的獨樹一格吧。

12:30【海崖谷】藍天、白雲、遼闊的草地,鬱鬱蔥蔥的森林,聆聽鳥語蟲鳴,在草地上自由奔跑、滑草、戲水、玩沙,體驗戶外的樂趣。看著無邊際的海洋心靈得到無比的放鬆。

14:30【花蓮天空之鏡沙灘車體驗(全程大約1小時)】(需自行加價)擁有沙灘車基地,針對花蓮的特殊地形設計了集花蓮海、溪、叢林為一體的秘境沙灘車線路,並為旅客提供提供創意拍照(天空之境、石拱門、飛踢等多元拍照方式),快來體驗奔馳的快感吧!(※沙灘車數量有限,如欲加購,請於報名時確認車輛狀況)

麻煩請於預訂時間前15分鐘到達集合地點以利後續流程完善

每場時長約1小時(含報到、講解、佩戴裝備、試騎、閱讀簽署沙灘車安全規定-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同意書、正式騎行、拍照)。
抵達集合地點報到
閱讀並簽署【沙灘車安全規定-風險告知與免責聲明同意書】
沙灘車操作解說、基地操作練習
前往海灘
曼波沙灘乘風飚沙 野獸派叢林穿越賽沙灘車飆溪水上漂天空之鏡網美拍照(由教練掌鏡拍照,結束後教練會傳給您)
返回基地

※貼心小建議
★著裝建議:拖鞋、墨鏡、亮色系上衣、短褲(合身上衣、褲子拍照效果較好)。
★可攜帶隨身小背包、水、手機(請勿攜帶鑰匙、錢包等容易丟失物品,貴重物品建議也不要放置於身上)。
★年齡:3歲以上~體力佳、身體健康的老年人均可,18歲以上方可駕駛沙灘車。(如有身體不適狀況建議不要勉強駕駛)
★場地提供沖腳池,無提供公用拖鞋,無化妝室,請務必於週邊便利商店如廁後再至集合地點

  • 早餐 X
  • 午餐 X
  • 晚餐 X
  • 或 同等級

行程備註

【費用包含】
◎ 一日車資
 行程各景點門票
 200萬旅遊責任險+20萬醫療險。

【費用不包含】
 餐廳個人私帳:如酒精飲料、長途電話費、洗衣費等。
 旅遊景點精緻伴手禮
領隊小費;提醒您別忘了給予辛勞的專業司導嘉勉鼓勵!小費按照國際禮儀請斟酌每人100/天。
純係私人之消費:如飲料酒類、洗衣、電話、電報及私人交通費。
花蓮秘境沙灘車活動費用-每台沙灘車費用1200元,每車限乘1~2人(100公分以上),自行前往集合地點。(100公分以下孩童,須3人共乘一車,加人費用每位300元)

【報名須知與注意事項】
1.本行程需30人以上方可成行。
2.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,現場自由選位入座,無法事先指定車位,敬請見諒。
3.搭乘本遊覽車,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,均視同自動放棄,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。
4.此行程可依當天人數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,由領隊調整行程順序,本公司不另公告。
5.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,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,本公司不予退費。
6.以上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,行程順序或時間將視實際情況調整。
7本商品嬰兒定義:限制0~2歲以下,不含車位及其他活動費用,僅含保險及作業費用。
8.如有身體不適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:如暈車藥、感冒藥、防蚊蟲液等。
9.山區氣候溫差較大,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。
10.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。
11.旅客同意,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,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。
12.通知取消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準,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,敬請見諒。
13.行程內包含的活動項目為『附加贈送』放棄者恕不退費。
14.訂購確認後本訂單經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七日內需作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完成後,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發布的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,恕無法任意更改日期及行程,如要取消或延期將按照契約收取相關費用。
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一、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二、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三、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四、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五、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六、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15.網頁行程如遇更改,則另行通知,照片為示意模式。
16.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。